最新动态 政策法规 业务流程 通信监管 管局介绍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以下称ICP)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现就我省各ICP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ICP分为两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经营性的是指
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不以赢利为目的,如各级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单位的电子版报刊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公益性、业务宣传类的网站等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经营性ICP的经营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公司。

三、经营性的ICP,在申办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标书格式装订):
  (一)填写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申请表》(Excel表格下载)
  (二)
公司名称预登记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场地证明 、互联网域名注册证明、注册商标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并提交,审验结束后原件退回);(注册资金100万以上);
  (三)公司近期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原件与复印件一并提交,审验结束后原件退回;
  (四)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聘用证明材料;
  (六)与互联网接入单位签订的协议或意向,包括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租用协议(含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及与当地提供宽带接入的ISP单位签订的入网协议或登记单
(原件与复印件一并提交,审验结束后原件退回);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措施;
  (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信息安全保证书

(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服务项目属于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四、非经营性的ICP,备案手续可委托网站所属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代为办理,或自行登陆备案管理系统www.miibeian.gov.cn进行办理。 
  五、取得经营许可证或已履行备案手续的ICP,应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六、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七、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参见ICP许可证办理申请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