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2005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公告
各电信业务经营单位: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自2006年元月4日起,开展2005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 凡是在2005年10月31日前取得信息产业部或山东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批准文件、在山东省范围内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均应参加年检。 本省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年检程序请查阅: http://www.sdca.gov.cn/banshi/bsnj.htm 跨省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在我省分支机构年检程序请查阅: http://www.sdca.gov.cn/banshi/ksnj.htm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单位,我局将在经营许可证中加盖年检合格章或核发年检合格通知书;问题较多、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为一个月);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我局将汇总年检情况上报信息产业部,并发布年检结果公告。 未经我局批准、逾期不报送年检材料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其经营许可证将予以注销。